“以現貨交易之名行期貨交易之實”成為人民法院審理特定現貨交易市場業務模式引發糾紛的基本思路。 http://blog.eastmoney.com/w2800104715944096
例如,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相關糾紛時稱:“關於案涉交易行為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即是期貨交易還是現貨交易的問題。首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客戶買賣的並非現貨,而是以‘某某油’等為名稱的標準化合約,這一點符合期貨交易特征;其次,某某公司的交易規則實行保證金制度,客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以進行交易,在風險率低於50[%]時,某某公司有權對客戶合約進行強制平倉,這與期貨交易保證金的結算方式一致;再次,表面上客戶通過某某公司進行一對一交易http://mff123456789.faisco.cn/col.jsp?id=106,但某某公司同時與多個客戶開展交易,也就說某某公司通過向客戶提供買賣交易價格,並按照其提供的價格接受客戶的買賣要求,構成了事實上的集中交易;第四,案涉交易的‘某某油’標準化合約,雖表面上看客戶可以提取或延期交收,但實際上客戶不需要進行真實的現貨交割或轉移現貨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的漲跌就可獲得利益。也就是說,該標準化合約可以采取期貨交易的模式http://mff123456789.faisco.cn/col.jsp?id=106,符合期貨交易的特征。依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合規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原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等規定,任何從事原油、成品油進出口、批發、倉儲、零售的企業,都必須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經營許可。本案中西部交易中心和某某公司並未取得期貨交易的許可,也未取得原油銷售的特許資格,其提供交易平台的行為,符合期貨交易中做市商的根本特征,其交易規則並不符合商務部《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質是以現貨交易名義進行電子期貨交易,原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相關規定認定案涉交易無效正確,本院予以維持。”http://blog.eastmoney.com/w2800104715944096
然而,針對現貨合同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看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裁定書中指出:“本案再審的焦點是,《客戶協議書》是否屬於無效合同,交易損失由誰承擔。本案合同約定的是貴金屬現貨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易,不屬於期貨交易,不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故認定涉案的現貨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易合同有效。http://mff123456789.faisco.cn/col.jsp?id=106
面對兩種不同的審理意見,筆者不禁要問:現貨交易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http://blog.eastmoney.com/w2800104715944096?筆者團隊認為:現貨交易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依照現貨交易合同內容,對現貨交易合同進行客觀解釋;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圍繞相關法律規定,對認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進行實質解釋——解釋合同不能僅僅依照合同的字面含義,也應當考慮合同訂立的目的;解釋法律不能僅僅依照法律的字面含義,也應當考慮立法目的。http://blog.eastmoney.com/w2800104715944096
就上述案件引發的糾紛而言,不能僅僅從標準化合約交易、保證金結算、集中交易便輕易將某種投資性合同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因為該種交易模式與延期現貨交易在本質上難以區分。就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而言,更不能僅憑據合同內容而任意選擇法律適用:例如,上述案件中,其本質交易與油類產品無關,因此人民法院參照《原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值得商榷。
目前,現貨交易市場的整頓仍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行業陣痛不可避免。http://mff123456789.faisco.cn/col.jsp?id=106現貨市場理順業務定位、杜絕市場操縱、投資人明確交易目的、監管機關及司法機關合理區分期貨交易與現貨延期交易或是現貨交易業務的改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