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最近一段時間,小宋不時地接到很多朋友的詢問,關於炒黃金合法性的問題。看到媒體上越來越多,越來越誇張的報道,作為一個黃金行業的過來人,小宋也有種衝動想說點什麼:
“一諾千金”、“黃金分割線”……關於黃金的名詞俗語屢見不鮮,黃金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可略見一斑。作為一種硬通貨,黃金的保值儲值功能以及流通性、稀罕性、耐久及延展性,曆來為人們所青睞。
今天,對於個人投資理財者而言,黃金又成為一種與股票、債券等平行的金融投資工具,更是一種重要的理財避險工具。對比其他理財工具,黃金理財產品的優點獨一無二:首先是保值功能,可對抗通貨膨脹及政治經濟的動蕩,可作為個人理財的“保險箱”;二是黃金具有永恒價值,可作為投資組合中的重要工具而長期持有;三是在投資組合中,可以利用黃金衝銷風險,保證資產的價值。
正是“狂砂吹盡始見金”,在銀行存款實際利率為負、股票市場上演“收屍行情”的當下,黃金產品凸現其理財價值,成為人們手持閑錢凝眸的對象。因此,很多人看準這塊市場的利潤,紛紛來這里分一杯羹也就不足為奇。俗話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因此這個行業中龍蛇混雜的情況也就越來越突出,行業的風險也隨之增加。
還是文化惹的禍
說來話長,首先得從一個題外話說起,就是中國人的文化,我自己是中國人,從來不以此為恥,但是,我們祖先的文化里有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模仿有餘,創新不足”,東施效顰的例子從古至今不勝枚舉。當改革開放以後,在“文化斷層”的情況下,出現了很多之前見所未見,聞所未聞的“怪事”。比如說假藥,盜版,黑心棉等等。自從2004年國家放開黃金市場,將黃金有原來的專營商品變為一般商品以後,國內開始出現可以炒黃金的公司。小宋算是入行比較早的,不得不承認,最開始成立的公司大多數都是好公司,他們是這個市場的先知先覺者,大都具有海外金融背景,知道一個正規的金融公司應該做些什麼,不能做什麼,該怎樣做等等。他們的身上大都有國外成熟的金融企業文化,對下屬員工的職業操守要求也十分嚴格。
後來,由於這個市場的利潤逐漸為人所知,在風風火火的2005年,出現了非常多“盜版”黃金公司(據說目前全國已經超過1000家)。小宋之所以將其稱之為“盜版”,主要是因為這些公司大都是由內地“先富起來”的人投資成立,這些人很少甚至沒有專業的金融知識和背景。充其量是大陸的“金融界”人士。最要命的是,這些人沒有金融人的文化。真正的金融文化是“風險第一,收益第二”。不論是開公司還是做投資,風險永遠是真正金融人考慮最多的事情。這些“盜版”公司,大都看好了炒黃金業務的“利潤”而不知道風險所在。東施效顰地將公司草草搭建完畢,就開始營業。更有甚者,利用自己口袋里的錢,去海外收購一家“HK金銀業貿易場會員”的黃金公司的招牌,將自己的身上“鍍金”。然後就大搖大擺的開始賺錢。殊不知這也海外公司最寶貴的資產不是它的招牌,而是里面的文化,金融的文化。可這些“盜版”公司買櫝還珠,將最寶貴的東西棄之不用,只是買個殼來充門面。
回到國內,沒有良好金融文化指引的公司就是一個沒有靈魂的公司,就是一堆垃圾,早晚會發出腐臭。這也是我小宋鄙視“盜版公司”的根本原因。這些公司招聘員工的唯一要求就是“能夠拉到業務”。如果這樣就叫金融人,那麼國際金融中心豈不是太容易建立了,中國大地上會拉業務的人可不在少數。
另外在交易機制上,自以為“聰明”的公司老板們投機取巧地采取了“對賭”的形式(因為主動“衝銷”或者叫“對衝”的成本很高)。他們認為小投資者必然是虧損的,那麼如果站在小投資者的對立面,那麼就可以穩操勝券了。這種想法在市場初期是可行的。因為市場不成熟,投資者總體來講的虧損比盈利要多。但是當投資者成長成熟以後,這個市場其實是平衡的。即80%人口袋里的錢轉移到另外20%的人手里(全世界的金融市場皆然)。作為一個金融公司,對賭不會帶來任何好處,因為你無法分辨出誰是80%,誰是20%。唯有提高服務質量,擴展客戶群體,老老實實賺取傭金方為正道。如果金融公司同時亦投資者的身分參與交易,就會帶來很多問題,情況如同賭場的老板在自己的場子里面下注賭博。如果說這樣的賭場還能夠保持一個公平公正的原則,你相信麼?(據小宋所知,澳門賭場是嚴禁員工以及員工利益相關者參與賭博的)。
說到底,這其實是“不肯老老實實做人,不肯踏踏實實做事”的一種文化表現。這種文化在當下的中國到處可見。金融市場由於涉及資金數量具大,對這類人而言,無疑是一塊很大很大的“蛋糕”。他們只知道蛋糕好吃,卻不知道吃得不好很容易拉肚子。這,就是內資黃金公司的原罪。
中國人做投資十幾年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天真”的投資者呢?
另外,我們廣大的投資者太需要教育和培訓了,在一個報道里小宋驚訝的看到,有位投資者因為“當時客戶經理說的很誘人,所以我就做了”。這不就是豬頭麼(或者說自己裝作一個無辜的豬頭)?要是真的有天上掉餡餅的事情,那麼大街上就不會有那麼多窮人了。連這點最基本的常識都沒有,還好意思管自己叫投資者,居然還好意思去接受采訪,我都替他汗顏。同事H君有句名言“投資這活兒就不是老百姓能幹的,想要做投資就不能把自己當老百姓。”如果閣下作了一段時間的投資以後,分析問題的角度和視野仍然和身邊的普通百姓沒有什麼區別的話,那小宋真誠的告訴您,您不適合在這里呆,趁早撤退比較明智,或許銀行存款和固定收益債券更適合您。
炒黃金到底合法麼?
通常,在“媒體風暴”過後,事情就會上升到法律層面,客戶(其中老百姓的那部分)因為虧損,會向有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檢查整頓”,目前已經有公司在接受涉嫌“非法經營”的調查,據了解相關案情正在調查之中,至今尚無定論。
下面我們首先來看兩條最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這兩個概念就是“作為”與“不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既可由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並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並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
通俗一點講,就是,如果法律規定“不可以這樣做”的事情,你做了,那麼是違法;如果法律規定“必須這樣做”的事情,你沒做,那麼也是違法。
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法律只對其公布實施之後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假設《刑法》
我們站在政策風險的風口浪尖上
在這里小宋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中國大陸目前依然達不到“法治社會”的高度,因此很多行為都屬於“仁治”的層面。尤其是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往往就是政府來“認定”是否需要“整頓”。那麼這里就產生一個政策性風險,姑且不論閣下所在的黃金公司是個什麼貨色,只要政府開始“調查整頓”,那麼所有境內黃金公司的資金都會被凍結,包括客戶的資金(去翻翻1994年的報紙,看看當時的期貨行業整頓時的報道就知道啦)。在“整頓”期間,不許交易,不能存取。可以想象,如果那樣子的話,各位會損失幾多。
何去何從?
那麼,有沒有辦法規避這種政策風險呢?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有兩種策略供各位選擇:
1.“棄暗投明”,目前國內“肯定不會被整頓”的黃金交易有兩種,一是銀行的“紙黃金”,二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T+D”。如果非要“矮子里面挑大個”的話,個人認為紙黃金還是稍微好一DD,因為T+D目前交易者太少,市場流動性不夠,交易時間短,加上手續費並不便宜,不適合操作。
2.“遠走高飛”,《國家個人外匯管理條例》規定
何去何從,各位三思!
(此帖轉自“點金人論壇”)
備注1:中央電視台“財經新聞”中關於“炒黃金”的相關報道
http://news.cctv.com/financial/20060917/100516.shtml
備注2:非法經營罪
一、概念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認定
l 、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 、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 、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投資之路 Ja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