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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黄金公司被央视曝光事件之我感----行业风口浪尖的投资者,该何去何从?

作者/宋晶晶 2006-09-18 07:54 0 来源: FX168财经网人物频道

 

缘起:

 

      最近一段时间,小宋不时地接到很多朋友的询问,关于炒黄金合法性的问题。看到媒体上越来越多,越来越夸张的报道,作为一个黄金行业的过来人,小宋也有种冲动想说点什么:

一诺千金黄金分割线”……关于黄金的名词俗语屡见不鲜,黄金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可略见一斑。作为一种硬通货,黄金的保值储值功能以及流通性、稀罕性、耐久及延展性,历来为人们所青睐。

今天,对于个人投资理财者而言,黄金又成为一种与股票、债券等平行的金融投资工具,更是一种重要的理财避险工具。对比其他理财工具,黄金理财产品的优点独一无二:首先是保值功能,可对抗通货膨胀及政治经济的动荡,可作为个人理财的保险箱;二是黄金具有永恒价值,可作为投资组合中的重要工具而长期持有;三是在投资组合中,可以利用黄金冲销风险,保证资产的价值。

正是狂砂吹尽始见金,在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股票市场上演收尸行情的当下,黄金产品凸现其理财价值,成为人们手持闲钱凝眸的对象。因此,很多人看准这块市场的利润,纷纷来这里分一杯羹也就不足为奇。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因此这个行业中龙蛇混杂的情况也就越来越突出,行业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还是文化惹的祸

 

      说来话长,首先得从一个题外话说起,就是中国人的文化,我自己是中国人,从来不以此为耻,但是,我们祖先的文化里有一个很大的弱点,就是“模仿有余,创新不足”,东施效颦的例子从古至今不胜枚举。当改革开放以后,在“文化断层”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之前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怪事”。比如说假药,盗版,黑心棉等等。自从2004年国家放开黄金市场,将黄金有原来的专营商品变为一般商品以后,国内开始出现可以炒黄金的公司。小宋算是入行比较早的,不得不承认,最开始成立的公司大多数都是好公司,他们是这个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大都具有海外金融背景,知道一个正规的金融公司应该做些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样做等等。他们的身上大都有国外成熟的金融企业文化,对下属员工的职业操守要求也十分严格。

 

      后来,由于这个市场的利润逐渐为人所知,在风风火火的2005年,出现了非常多“盗版”黄金公司(据说目前全国已经超过1000家)。小宋之所以将其称之为“盗版”,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大都是由内地“先富起来”的人投资成立,这些人很少甚至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背景。充其量是大陆的“金融界”人士。最要命的是,这些人没有金融人的文化。真正的金融文化是“风险第一,收益第二”。不论是开公司还是做投资,风险永远是真正金融人考虑最多的事情。这些“盗版”公司,大都看好了炒黄金业务的“利润”而不知道风险所在。东施效颦地将公司草草搭建完毕,就开始营业。更有甚者,利用自己口袋里的钱,去海外收购一家“HK金银业贸易场会员”的黄金公司的招牌,将自己的身上“镀金”。然后就大摇大摆的开始赚钱。殊不知这也海外公司最宝贵的资产不是它的招牌,而是里面的文化,金融的文化。可这些“盗版”公司买椟还珠,将最宝贵的东西弃之不用,只是买个壳来充门面。

 

     回到国内,没有良好金融文化指引的公司就是一个没有灵魂的公司,就是一堆垃圾,早晚会发出腐臭。这也是我小宋鄙视“盗版公司”的根本原因。这些公司招聘员工的唯一要求就是“能够拉到业务”。如果这样就叫金融人,那么国际金融中心岂不是太容易建立了,中国大地上会拉业务的人可不在少数。

另外在交易机制上,自以为“聪明”的公司老板们投机取巧地采取了“对赌”的形式(因为主动“冲销”或者叫“对冲”的成本很高)。他们认为小投资者必然是亏损的,那么如果站在小投资者的对立面,那么就可以稳操胜券了。这种想法在市场初期是可行的。因为市场不成熟,投资者总体来讲的亏损比盈利要多。但是当投资者成长成熟以后,这个市场其实是平衡的。即80%人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另外20%的人手里(全世界的金融市场皆然)。作为一个金融公司,对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因为你无法分辨出谁是80%,谁是20%。唯有提高服务质量,扩展客户群体,老老实实赚取佣金方为正道。如果金融公司同时亦投资者的身分参与交易,就会带来很多问题,情况如同赌场的老板在自己的场子里面下注赌博。如果说这样的赌场还能够保持一个公平公正的原则,你相信么?(据小宋所知,澳门赌场是严禁员工以及员工利益相关者参与赌博的)。

 

      说到底,这其实是“不肯老老实实做人,不肯踏踏实实做事”的一种文化表现。这种文化在当下的中国到处可见。金融市场由于涉及资金数量具大,对这类人而言,无疑是一块很大很大的“蛋糕”。他们只知道蛋糕好吃,却不知道吃得不好很容易拉肚子。这,就是内资黄金公司的原罪。

 

 

中国人做投资十几年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天真”的投资者呢?

 

另外,我们广大的投资者太需要教育和培训了,在一个报道里小宋惊讶的看到,有位投资者因为“当时客户经理说的很诱人,所以我就做了”。这不就是猪头么(或者说自己装作一个无辜的猪头)?要是真的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那么大街上就不会有那么多穷人了。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还好意思管自己叫投资者,居然还好意思去接受采访,我都替他汗颜。同事H君有句名言“投资这活儿就不是老百姓能干的,想要做投资就不能把自己当老百姓。”如果阁下作了一段时间的投资以后,分析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仍然和身边的普通百姓没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小宋真诚的告诉您,您不适合在这里呆,趁早撤退比较明智,或许银行存款和固定收益债券更适合您。

 

 

炒黄金到底合法么?

 

   通常,在“媒体风暴”过后,事情就会上升到法律层面,客户(其中老百姓的那部分)因为亏损,会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检查整顿”,目前已经有公司在接受涉嫌“非法经营”的调查,据了解相关案情正在调查之中,至今尚无定论。

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两条最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这两个概念就是“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

      通俗一点讲,就是,如果法律规定“不可以这样做”的事情,你做了,那么是违法;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的事情,你没做,那么也是违法。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法律只对其公布实施之后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假设《刑法》200011规定,杀人违法,要判死刑。那么你在199912312359之前杀人都不算违法的。现在国家黄金法规缺失,没有禁止个人买卖黄金,因此,目前“炒黄金”的操作模式不存在“违法”情况(至于炒黄金公司是不是真的全都那么清白,则是两回事)。因为无“法”可依,同样也就无“法”可违。

 

我们站在政策风险的风口浪尖上

 

      在这里小宋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中国大陆目前依然达不到“法治社会”的高度,因此很多行为都属于“仁治”的层面。尤其是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往往就是政府来“认定”是否需要“整顿”。那么这里就产生一个政策性风险,姑且不论阁下所在的黄金公司是个什么货色,只要政府开始“调查整顿”,那么所有境内黄金公司的资金都会被冻结,包括客户的资金(去翻翻1994年的报纸,看看当时的期货行业整顿时的报道就知道啦)。在“整顿”期间,不许交易,不能存取。可以想象,如果那样子的话,各位会损失几多。

 

何去何从?

      那么,有没有办法规避这种政策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有两种策略供各位选择:

 

      1.“弃暗投明”,目前国内“肯定不会被整顿”的黄金交易有两种,一是银行的“纸黄金”,二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T+D”。如果非要“矮子里面挑大个”的话,个人认为纸黄金还是稍微好一DD,因为T+D目前交易者太少,市场流动性不够,交易时间短,加上手续费并不便宜,不适合操作。

      2.“远走高飞”,《国家个人外汇管理条例》规定200651起居民可以合法出境(不需要特殊审批,拿身分证直接到银行就可以办理)的资金达到每人每年2万美元或等额外币,这等于是默许了居民出境投资。国外相关金融法规完善,所有从事金融行业的公司和从业员工都受到严格监管,有些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这一点在香港证监会网站上的“新闻和纪律处罚行动”一栏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可以这样说,只要是在国际金融中心(纽约、伦敦、香港)正规注册的金融机构投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资金安全等等皆可高枕无忧,只需要专心研究市场走势即可。

 

       何去何从,各位三思!


(此帖转自“点金人论坛”) 

 

备注1:中央电视台“财经新闻”中关于“炒黄金”的相关报道

http://news.cctv.com/financial/20060917/100516.shtml

 

 

备注2:非法经营罪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认定

l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 、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投资之路 Jason

标签阅读: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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