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取向一:促进数据中心建设和开放
第一部分 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
第二部分 数据中心开放政策
鼓励国家部委、相关省(区、市)、相关行业和企业在我区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建立大数据中心用电价格与服务器租赁价格联动机制,自治区对大数据中心给予优惠电价。
政策取向二: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部分 资源开发应用政策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各级政府根据政务及公众需求情况,采取购买数据或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非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部分 企业落地鼓励政策
支持在我区创办大数据企业。自治区对在我区注册成立并认定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从其税金增量中给予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第五部分 企业运营扶持政策,
扶持大数据初创企业发展。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初创期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第六部分 科技研发支持政策
鼓励企业提升技术水平。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对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服务型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部分为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2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100亿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进行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第八部分为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积极引进大数据领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千人计划”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等高层人才参与我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上述人员到我区开展大数据创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