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发票适用范围。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出现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那么,“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等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小编在以往的文章中已经表达了观点一般纳税人开具超出经营范围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今天,小编就针对营改增前后的规则来说说,为什么“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等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服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地税机关管理。因此,纳税人*应税货物、提*税劳务应开具*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应开具服务类等发票。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适用的发票被取消,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均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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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借用释迦牟尼的一句话:“伸手需要一瞬间,牵手却要很多年,无论你遇见谁,他都是你生命该出现的人,绝非偶然”。我每写一篇文章,也是希望能遇到有缘人,我能帮助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