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一家人齐心协力,可以做成大事;但如果这家人将力气用到了邪门歪路上, 则他们也可能一起倒霉。
股市赚钱本就不易,但有些人却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操纵股价,将其他人当成韭菜一样收割。比如这位来自深圳的唐汉博,将弟弟、表叔、表弟集合到一起,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新希望等股票,违法所得超过2亿元!
自认为躲在香港就可以高枕无忧,孰料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唐汉博还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证监会没收了唐汉博等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两项加起来金额达到了12.73亿元!
被罚超12亿元,4年内3次遭顶格处罚
3月10日(本周五),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香港证监会密切合作,果断出击、迅速查办了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汉博、唐园子操纵市场案。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从重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两案罚没款合计达12.73亿元。这是中国证监会成功查处的第一起利用“沪港通”交易机制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
随后,中国证监会还在官网公布了唐汉博等人违法操纵股价的具体细节。
唐汉博在中国证监会早已是“挂了号”的人物。记者注意到,他曾于2014年、2015年两度遭中国证监会顶格处罚。
2014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唐汉博于2012年2月27日~3月2日,控制了“张某金”、“陈某”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600191)。具体方式是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而这一次非法交易是在北京一家酒店用电脑完成的。
2012年2月26日至3月4日,唐汉博入住北京亚洲大酒店。
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的10个账户主要使用同一台电脑在北京亚洲大酒店进行下单委托。其中,唐汉博控制的9个账户中的大部分账户都在亚洲大酒店使用A电脑下单交易“华资实业”,使用其它电脑下单交易“华资实业”的账户在当日均有使用上述电脑在亚洲大酒店登录的记录。
▲图片来源:北京亚洲大酒店官网
据酒店官网介绍,北京亚洲大酒店系五星级大酒店,位于繁华的北京东二环商务地段,毗邻使馆区和工人体育场。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换言之,处以五倍罚款就是“顶格处罚”。唐汉博上述操纵的违法所得为649.40万元,彼时中国证监会就作出了处以3247.02万元的五倍罚款顶格处罚,合计罚款和没收款共3896.42万元。
2015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唐汉博于2012年8月1日~13日、9月6日~10日期间内,4次通过实际控制的“陈某学”、“戴某君”等1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银基发展(000511,现名*ST烯碳)股票价格,获利共计252.89万元。最终,中国证监会没收唐汉博违法所得252.89万元,并处以1264.45万元的顶格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3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唐汉博操纵过的股票遍布A股主板及中小创各个板块,如来自沪市的小商品城(600415,SH);来自深交所主板的广发证券(000776,SZ)、新希望(000876,SZ);来自深交所中小板的杰赛科技(002544,SZ)、博云新材(002297,SZ);以及来自深交所创业板的同花顺(300033,SZ)。不难看出,上述股票均为市场上较受关注的“人气股”,相对而言,这样的股票成交量大、关注度高、股价易于操纵。
值得一提的是,3月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篇幅相比以前要大了很多,字数多达9955字,加上操纵广发证券等个股,合计宣布的罚没金额高达12.73亿元。而2014年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全文为2233字。
此外,此次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唐汉博账户组操纵股票的具体发生时间,甚至精确到毫秒。
证监会在2014年、2015年对唐汉博的行政处罚中,虽然其控制了很多他人账户,但最终受罚者都只有唐汉博一人。
而在中国证监会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处罚中,还包含了对袁海林(唐汉博表叔)、袁超(唐汉博表弟)、唐园子(唐汉博之弟)、唐渊琦(唐汉博表弟)和王涛的处罚。其中,袁超仅有27岁,是一同受罚的当事人最年轻的一位。
以为在香港作案,证监会就管不了
目前,唐汉博已经3次因操纵股价被证监会处罚。从唐汉博的行为来分析,其操纵股价的过程,基本上都经历了建仓、股价拉升和卖出三个阶段;其操纵手法也始终包括虚假申报、对倒等手段。而中国证监会均给予了顶格处罚。
但不同的是,他前两次遭处罚时,被认定的下单地都在北京的大酒店。而证监会3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具体违法时间分别是2014年和2016年),认定其下单地在长沙和香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来分析,与唐汉博违法行为扩展到境外相对应的是,中国证监会与香港地区证监会联手,从而实现了跨境执法合作。
唐汉博等人在对两案进行辩解时,均质疑了中国香港证监会*的证据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对跨境操纵案进行辩解时还称“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香港,中国证监会没有管辖权。”
由此,唐汉博跨境操纵的动机和目的已十分清楚:通过跨境来逃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以及与中国香港证监会签署的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可以和香港地区监管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中国香港证监会移交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市场操纵行为,也早已注意与境外监管部门的合作。比如,在深港通开通前的2016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与中国香港证监会首次联合组织打击新型操纵市场案件专题执法培训班。中国证监会称,“最近,各种跨境操纵市场的苗头已经引起两地监管机关共同高度关注”。而唐汉博等人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的时间,正是发生在2016年2月4日~6月23日期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关于如何认定操纵行为的“主观故意”问题,2016年4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与中国证监会干部高海涛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该文章指出,从现有行政处罚案例样本来看,证监会对“操纵”的认定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主要通过观察行为人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于市场正常供需所反映的价格,来认定其连续大额的买卖并非一般投资者的合理交易行为,而是人为地拉抬或打压价格。
第二种,不纠缠于技术指标中的操纵特征,转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主观意图,从而认定行为具有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效果。
今日(3月12日),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对记者表示,这次处罚体现出不管对通过“沪港通”还是在A股直接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中国证监会都在严厉打击。
另外,杨德龙认为,股价操纵行为一般比较隐蔽,普通投资者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识别。像小商品城这样的操纵案例中,一般都存在连续拉升现象,所以不少投资者就跟风买入,但操纵者却在高位抛售,这样的操纵行为是典型的“庄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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