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霍侃)6月11日,央行发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将扩展至全国。由于仅涉及经常项下的货币贸易和服务贸易,主要是边境贸易和义乌等市场采购型区域会有业务,预计规模不会太大。
此前,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已经在广西云南边境地区、浙江义乌、江苏昆山和上海自贸区试点。
意见还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主办企业。
上述知情人士称,这意味着在上海自贸区试点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扩展至全国。
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有利于企业集中调度和运用人民币资金,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运营效率,便利贸易和投资。
目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经营管理改革已经先行推进。6月1日起,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均可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上述知情人士说,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比上海自贸区试点有稍多一点的管理要求。
去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上海自贸区的试点中,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中参与上存与下划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此外,央行意见还支持银行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这也是上海自贸区试点的进一步扩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