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1)立法权。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其次,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再次,解释法律的职权。最后,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如下职权。首先,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最后,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
(5)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②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进人战争状态。③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④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权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的行使范围小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范围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之内的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的决定。⑤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务院对一般条约有权缔结,国务院可以签署重要条约协定,但是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家主席公布。⑥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⑧决定特赦。
(6)其他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