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税改革重新进入公众视野,相关文件提出要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毕竟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如何界定“高收入者”、本轮改革的真正落点在哪,迅速成为舆论焦点。本期夏与和大家一起来聊聊为人诟病的个人所得税制。
有媒体在这个热点的当口发布消息称,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群,被作为高收入群体而价税,这条标准线,引起了几乎是一边倒的群情激愤。有网友说年收入12万,在大城市买房都困难,和月光族差不多,是真穷,怎么一觉醒来莫名其妙就“被中产”了,对这个消息,相关专家以及一些媒体已经辟谣,年收入12万元以上,只是自行申报个税的标准,而且10年前就有,但从群众们的反应来看,大家显然是没什么概念,这一话题引发的舆论热度和抵触情绪,凸显出国内个税征收问题,高度的社会敏感性。中国个税制度从设立到现在,就没摆脱过穷人的诟病,虽然一直是讨论的一个焦点,但往深了说,还是因为我们实行的是分类所得制,而不是美国那样的综合税制,别人家的综合制个税下,纳税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收入,都是纳入征收范围,然后经过一系列的豁免和扣除,该交多少交多少,优点简单明了,就是公平。不同人群的扣除标准分门别类,纳税人负担能力,能得到充分反映。不过,各种申报表格有上百种,为了让人搞明白怎么填表格,专门的说明书就有几尺厚,还有各种不同的实施细则,修订条纹等等,不只是一点点的复杂。
会看到我们的分类制,以收入为核心,根据收入类型来确定是否需要纳税,简单是简单了,但扣除标准一刀切,费用扣除方面,也不会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抚养赡养关系等等,导致个税所谓的收入调节功能严重不足,在个体和家庭收入呈现多元化和隐形化的当下,大家会执质疑,税收部门可监测到的工资收入,难道能等于全部收入?一个持有几套房产的人,年收入或许有几十个12万那么多,单纯拿薪资来当收入标准,未必有些不合时宜,改个税钱怎么不好好改改房产税。
个税制说要改,说了也有挺多年,有人支持起征点该提高,但先不说劫富是不是真的能济贫,但这个起征点无论怎么调,终归还是在分类制框架下的调整,所以这几年来一直强调的是,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问题是这说法也是从20年前就开始提了,只是推进步伐匪夷所思的缓慢而已。上面提到综合制个税推行的程序之繁复,成本和对纳税者素质的要求之高,这几个问题,目前还真没哪个,是我们能解决的,过去10年里,个税起征点调了三次,但一刀切的标准就那么一直保留着,想确立一套完整标准的纳税人信息谈何容易。况且从国内制度来看,只要留了口子,大家都会挤破脑袋往里面钻,比如子女抚养因素,肯定是要考虑在扣除项里,随着逐步放开的生育政策,高收入家庭更容易拥有多个子女,势必会享受更多扣除,那怎么去解决此类,越是高收入家庭,降低实际税负可能性反而越大的问题。个税不改不行了,谁都知道,但做足了这些功课,才能让我们所期许的综合考虑,分类扣除的个税征收,不仅仅是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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