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東方資產旗下互聯網金融平台東方匯總裁胡玉君做出解讀。
1、《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對於作為金融央企背景的平台代表,如何看待該《辦法》?
答:毋庸置疑,《辦法》的正式出台,體現了監管層對行業嚴監管的態度,表明了監管對整肅互聯網金融行業秩序的決心。
無以規矩,不成方圓。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模式,《辦法》的出台有助於扭轉行業回到正確的發展軌道之上,讓行業發展回歸本源,更好的實施普惠金融。我們始終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是金融,未來,互聯網金融在經過喧囂之後還將回到金融本質,這對傳統金融企業背景出身的平台是絕佳的機遇。
行業對監管《辦法》出台可以說是盼望已久,我們認為此次《辦法》內容嚴謹審慎,符合監管規律,進一步保護了投資者利益。作為金融央企背景的互金平台,東方匯不僅對此持擁護、歡迎和積極響應的態度,而且東方匯自創立之初就對風險持高度警惕,並借鑒東方資產集團科學嚴謹的風控體系來加強自身風控建設。
當然,由於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形勢發展很快,總會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有時監管的文件還沒有真正落實執行,又有一些新的挑戰,這樣就需要進行新的研究。《辦法》中可能也存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會經過不斷的修改和調整,以適應各階段形式,如同行業的慢慢健康成長,監管條例也會逐步完善。
2、預計《辦法》對行業會產生什麼影響?
答:由於這個行業經過前期的野蠻生長,魚龍混雜,平台家數達到數千家,《辦法》的出台勢必會對絕大多數平台產生衝擊,按照新標準,大多數平台公司很難滿足監管要求,行業陣痛在所難免,行業洗牌潮來臨,大多數草根平台或將在洗牌中消亡,行業格局重塑在即。
首先,各平台業務調整轉型迫在眉睫。《辦法》對平台做出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對業務開展範圍、限額等做出具體規定,再結合央行互聯網金融協會即將開展的信息披露,都將使得各平台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開展,之前的暗箱操作、打擦邊球行為都被明令禁止,事實上,在《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發布後,很多平台已經在積極行動調整業務、配合監管。
其次,《辦法》的規定有很多平台即便努力也很難達到要求。比如,電子認證權威認證,條件極高,真正的權威機構不會輕易接受平台的認證申請;銀行資金存管也存在同樣的問題,而且可能會是一個最大門檻,目前真正有能力為互聯網金融提供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屈指可數,且這幾家銀行對互聯網金融平台要求極其嚴格,有高額的資本金要求、信息技術要求、股東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規要求等等,而且存管相關費用也不菲,絕大多數平台很難達到,預計僅因此一條未來料很多平台會主動退場。
但長期看,這樣的陣痛付出是值得的,少數優秀的平台會在監管環境下更加健康發展,脫穎而出,極大的規避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起到對行業的健康發展、金融秩序的穩定作用。
3、《辦法》出台後,東方匯戰略布局是否會做出調整?
答:自去年12月《辦法》征求意見稿出台後,東方匯已經自覺根據要求對業務加以規範,以實際行動響應。今年初,東方匯與國家信息中心直屬企業國信嘉寧數據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國信嘉寧”)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將圍繞互聯網金融平台電子信息數據方面開展全方位的實質性合作。雙方的合作標誌着互聯網金融電子數據將跨入保全時代,對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在銀行資金存管方面,我平台已經與多家大型銀行展開可行性商務談判,目前與其中一家銀行已經進入到實質性談判階段,雙方技術上已經進行過幾次試驗磨合。
信息披露方面,作為央行互金協會第一批理事會員單位,東方匯更是積極配合,不但配合互金協會主動報送信息數據,還協助互金協會開展信息披露準備工作。值得強調的是,在銀監會此次下發《辦法》中,以及互金協會下發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對網貸平台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規定,要求強制性披露,足以見得監管層對行業信息透明度的重視程度。目前我們可以透露的是,東方匯已經基本可以實現對外信息披露,不日就將正式對外發布,為行業實現信息透明做出表率。
戰略布局的角度看,東方匯的起步是立足邦信小貸,從P2P開始,但發展到如今,P2P業務在公司占比比重非常低,嚴格意義上東方匯並不能算做是一家P2P公司。
按照未來戰略布局,我們將全方位依托東方集團行業經驗、機構信譽、資產定價能力和牌照資源等的有利條件,發揮優勢,借助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技術實現資金融通和支付、資產交付和信息中介等功能,形成信息流和資金流閉環,完成從“P2P”網絡借貸到金融資產交易的布局,將平台打造成能為整個東方集團服務、具有一定行業地位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
盡管如此,我們仍然要嚴格遵守監管規定,因此下一步我們的業務形式會發生一定調整。
4、您認為《辦法》中還有哪些地方未來需要進一步完善?
答:有兩點看法希望能受到重視:第一,由於《辦法》出台後,會對行業造成大的衝擊,一種比較極端的可能是在短時間內出現平台集體倒閉的群體事件,甚至不排除有的公司會提前跑路,因此對於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問題,要做好預案,防止高標準下帶來的動蕩洗牌波及投資者利益。同時要加大投資者保護和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對平台的辨識能力。在投資者教育方面,東方匯已早有開展,比如定期舉辦客戶見面會,以及和專業媒體、研究機構、學術機構等開展投資者教育論壇,幫助投資者擦亮雙眼,我認為這點值得借鑒。
第二,監管有效落地問題,不同於小貸公司,P2P網絡借貸雖然類似於線上小貸公司,但其業務並不局限於平台所在地區,借款人和出借人來自全國各地。網絡借貸的跨地區性質,決定了其屬地監管的實際難度較大,由於各地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範網貸風險的跨地區傳遞,如何協調不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權益,未來仍需進一步規定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