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是许多人的固定思维,也是许多保险代理人竭力向你推荐保险产品的理由,但是这其中涉及到保险能否重复理赔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以下资料,供您了解人身保险可以重复赔偿吗?
一、重复保险的理赔原则是什么?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因为财产险的赔付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除财产险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一旦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则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人身保险能否重复投保?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
例如保户购买了简易人身保险,出去旅游时又参加了旅游保险,在途中乘火车,又成为法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假定保户在乘火车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时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游保险死亡保险金和简易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
三、哪些保险不能重复赔付
财产险
禁止重复保险,险企按比例赔付
案例
王先生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以保额20万元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半年以后,该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修车费9万元,王先生同时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9万元的保险索赔。
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同时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总保额60万元,属于重复投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中有关重复投保比例承担的规定,每家保险公司只赔付了3万元。
人身险
部分险种不能重复赔付
案例
孟先生是西安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干部,有医保,起初并无再买商保的意思,可是由于经不住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再三动员,结果他不仅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还又在业务员鼓动下另外买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业务员告诉他“多买(保险)可以多得(赔付)”,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上也未注明“多买不可多得”。这样,他从2010年9月至今,年年按时交着保险费。哪知道,自己患病后,单位报销了大部分的医疗费,自己再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赔付了他在单位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一算账,自己买商保反而贴进了一大笔钱。
孟先生拿出自己的保单和医保本算了一笔账:2010年自己摔伤住院,医疗费花了4557.93元,单位报销2978.2元,保险公司赔付1579元。而2010年,自己买《康宁终身保险》交钱4920元,买3份附加险交钱380多元。如此一算,自己向保险公司交了5300多元,却只得到赔付1579元,亏了3700多元。2012年,孟先生又先后2次患病住院,分别花费3461.17元和4030.5元,单位医保分别报销2331.23元和2820.09元,而保险公司只赔付了他在单位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1129.94元和1210.41元。
孟先生说,他想不通的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其医疗费总额按比例赔付,但实际上却是按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额按比例报销,使其理应获得的赔付大打折扣。如果业务员当时讲清这种赔付计算方法,或《保险合同》中注明这种赔付的计算方法,他是不会去买商业保险的。
儿童寿险
身故保障有10万元限额
案例
马女士最近偶遇高中同学丽丽,丽丽在一家寿险公司做代理人,听说马女士的女儿刚上小学,就竭力推荐马女士为孩子购买一份“寿险+教育金保险”,寿险保额规划为20万元。但是,这其中隐藏着重复投保的问题。若孩子发生不幸,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