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晚间,*st新亿再次发布债权追索公告,正式向塔城地区公安局报案,请塔城地区公安局查明周剑云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追回公司财产,惩治犯罪,维护*st新亿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据悉,塔城公安现已立案并正式介入优道案赃款追索。
而就在此前的8月10日,*st新亿就已发布了一则公告,其身份悄然开始转变,在解决了前期积累债务之后, *st新亿就开始追缴成清波、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共计2.38亿元债权。
连续发布债权追索公告,或许标志着*st新亿开始履行此前的承诺,正式迈入债权追缴之路。
此前,对于*st新亿与成清波及“中技系”之间的关系,一直有各种猜测,实际情况是否如外界所想?
黄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上市公司追讨债务
周剑云一案,还得追溯到2016年3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成清波、田盛为、杨智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2015)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确认,2012年6月 贵州国创(*st新亿前身)董事长周剑云与上海优道投资负责人、被告人田盛为以“认购贵州国创增发股份”为名使用优道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先后设立乾灏公司、芮嘉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等六家有限合伙企业,采用认购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中,有7.46亿余元直接划入贵州国创公司账户。周剑云利用身为贵州国创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实际使用划入贵州国创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共计3.53亿余元,主要用于其个人股权投资、拆借资金、银行贷款、贷款担保、个人购房及相关贵州国创公司费用。
*st新亿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依据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乾灏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芮嘉公司四家公司破产债权合法有效的审核结果,已向四家公司清偿破产债权。
但经此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四家公司资金进入贵州国创后,被周剑云实际使用,用于个人股权投资、购置房产以及转入个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周剑云行为明显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犯罪。
*st新亿现任董事长黄伟表示:“目前我们已经依法向塔城地区公安局报案,请塔城地区公安局查明周剑云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追回公司财产,惩治犯罪,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绝对会认真、彻底、毫不留情地清理前期历史遗留问题,否则,我们怎么去面对全体股东?”
蜕变的新亿,债权的追索之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显示,原告新亿股份(原国创能源)向被告成清波追缴本金2.32亿元,利息589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诉要求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此前,*st新亿董事长就曾在7月初举行的投资者交流会上就历史债权债务问题明确表示:公司绝对不会放弃追讨的权利!
就*st新亿此举来看,其已经开启了追索欠款的征程,*st新亿在经历繁杂的债务清理、重整工作之后,将会有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今后的经营发展上面。
有券商人士分析,*st新亿由于此前负债已基本清理完毕,由于前任实际控制人周剑云等人经营不善、违规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已被处理,由此而产生了多笔债权,未来,部分债权有望被追回,届时将会给上市公司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
而一位*st新亿的投资者也表示:此前新亿一直被人追债,现在看到新亿向别人索债,虽然法院只是开始立案调查,但是对于此时的新亿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即使部分债权再难追回,也要向法院伸张自己的权力,而债权追索的进展,也将会对复牌后的股价有较大提振。
起诉成清波,新亿用实际行动回应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st新亿追索的对象是成清波!
此前,外界曾有一种猜测,认为*st新亿现任实际控制人万源稀金在针对涉及“中技系”或成清波的事务中,有失偏颇。甚至有人认为万源稀金实际与“中技系”是一条线上的伙伴,事实是否如此?
此时,*st新亿强硬起诉成清波,无疑是打破了外界的传言。
事实上,*st新亿有多笔债务均涉及成清波或“中技系”,如此次“许长奎债”一案,以及此前备受关注的上海优道债务一案,均因成清波而备受市场质疑。
此次“许长奎债”一案的起因是,2010年,许长奎向成清波借款1.5亿元,*st新亿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之一,由于成清波到期并未如约还款,许长奎将成清波及七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后,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解,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七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还款期限届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 年 11 月,*st新亿破产重整,许长奎向*st新亿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息共计 3.53亿元元,上述债权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按照普通债权 65.73[%]的清偿率,新亿股份应向许长奎清偿2.32亿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 *st新亿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
对于*st新亿偿还许长奎债务,外界一度不理解,为何七个担保人为成清波担保,而最终成清波还不了款,就要*st新亿一家承担全部责任呢?
对此,笔者咨询了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据此规定可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相关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而由*st新亿起诉成清波、周剑云一事,也似乎在暗示外界,当前的新亿管理层与成清波并非一条线上的人,此前外界流传的种种传言,也不攻而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