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价格垄断,即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地区,国家掌握市场经济走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价格垄断,尤其是大宗商品,都是由发改委进行调控。对出现的垄断行为也是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湖北省物价局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开出巨额罚单295.5万元。
经查明,自2013年以来,上述5家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凭借在相关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通过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的形式,取得了在相关区域内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成本、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在调查过程中,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自觉进行整改,修订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允许非居民用户自主选择承建经营者,聘请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对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有关服务和价格实行公开告知,起到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实际作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两家公司从轻处罚,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2[%]的罚款。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4[%]的罚款。
国家对反价格垄断高度重视,目前基本建立了以中央和省两级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主体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反价格垄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天然气同属大宗商品,其具体价格均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调控,发改委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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