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和其他议案,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为一周左右。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形式有三种即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全体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会议形式。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一周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