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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财点金:海洋公约再起波澜,中国会退出吗?

作者/点财成金 2016-03-03 15:12 0 来源: FX168财经网人物频道

 导读: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海洋对我国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在鱼类人均消费量、商船吨位、海运和海上石油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人均海军人数和海洋科学家人数等指标方面均比较落后。

  海洋观念和海洋意识是国家发展海洋事业、维护海洋权益的推动力量。如果说世界处在人口、资源、环境的“危机”之中,那么这种资源和空间上的压力在我国就显得更为突出。我国人均资源不足,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这既是我们引以为自豪的成绩,又是我们必须倍加关心和重视海洋资源与空间开发的迫切理由。我国管辖海域内有着丰富的资源种类和蕴藏量,只有将这种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才能使海洋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众所周知,多年以来,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坚定支持者。可是最近,中国却体会到,《公约》、尤其是其中有关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可能会被其他国家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尽管完全知晓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并不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依然挑起一场“法律战争”,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给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

  在新加坡香格里拉对话会上,美国防长哈格尔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合谋围攻中国。哈格尔点名指责中国捍卫海洋主权和权益的合法行动,对此,参加对话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王冠中给予坚决回击。他尖锐诘问:“中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尊重《公约》。可是美国并没有签署这个公约。美国为什么不签署?因为美国感到《公约》的很多地方是对美国不利的。一个没有签署《公约》的国家,不断拿这个《公约》向中国说事,这能说得成吗?这样的话,《公约》成了什么?美国打算尊重它吗?《公约》变成了美国的武器,美国用得着的时候、对它有利的时候,就拿起来,当作武器向别的国家挥舞;用不着的时候就把《公约》弃之一边。我在这里提出一个问题:美国准备什么时候加入《公约》?”

  在上世纪70年代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就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关切,认为这些条款“并不适当”,不应被纳入公约。当时中国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妥协和折中,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某些争端将不被包括在《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宣示不予接受。而后者中主要包括与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或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军事活动以及执法行为有关的争端。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之间存在的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美国作为最大的海洋大国,离不开海洋利益和海权维护。虽然美国没有加入《公约》,但厚着脸皮要求享受公约带来的利益。反对加入《公约》的保守派洋洋得意地宣称,美国不需要用加入《公约》来保障美国海洋权益,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都属于“习惯国际法”,美国是按照国际惯例享有自由航行权,别的国家不敢也不能拿美国怎么样。

  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而非由争端双方决定。这就为相关缔约国带来了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遇到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的仲裁法庭时。这方面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裁定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尽管国际法中定义的争端要求相关方之间存在“真实对立”,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实际上并不能确定这种对立真实与否,而是通过“推论”确立了争端的存在。而且如此一来,原本属于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也被该仲裁庭重新定义成了有关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权益来源的争端。正如该仲裁庭指出的那样,中国还未在这些问题中阐明过详细立场。

  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可能于2016年下半年做出的裁决中,以侵害中国对南沙岛屿领土主权的方式判决这一被其“再定义”了的争端,那么中国不无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可能。根据《公约》第317条规定,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应不影响退出的效力。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后一年生效。尽管不能以退出为理由解除其作为缔约国时已经产生的义务,但中国未来却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度尼西亚或马来西亚有关南海以及日本有关东海的类似诉求的约束。

  如果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否会因此面临什么严重不利影响呢?简单来说不会。中国将会继续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大多数有利条件,因为现在该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被视作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公约》中有关“区域”的条款,比如深海采矿(第XI部分)、海洋技术的开发与转让以及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以美国为例,虽然过去33年来一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什么严重问题。正好相反,美国享受到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条件(例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需承担任何《公约》所要求的责任。如果退出《公约》,中国将不再享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派驻代表,也不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中国可能根据习惯国际法来主张对外大陆架及其资源的权益,但其能源公司会被排除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之外(除非它们是由另一缔约国注册和资助)。

  中国最终是否想要继续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将取决于司法和政治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公约》本身为中国提供了退出途径,若其领土主权受到根据《公约》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裁决的侵害,则其就有理由退出。

  我们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要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还需要继续发扬海洋文化精神,奋勇拼搏,开拓进取,努力增强海洋意识,继续弘扬海洋文化,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为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努力奋斗。更多热点资讯请关注微信CaiGeHY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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