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赫資本小貼士】隨着國家對於金融市場的逐步放開,個人理財投資的渠道和形式逐漸多樣化,理財機構和投資渠道良莠不齊,非法集資、欺詐、不實誘導等情況也層出不窮,如何擦亮雙眼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盈赫資本我們將不定期為各位提供最新的資訊和建議。
非公開性。
不是通過公開方式(如通過媒體披露信息)尋求投資者購買的,而是通過私下方式征詢特定投資者並向其中有投資意向的投資者發售的,因此一旦采用任何公開方式進行發售就屬違法違規。
募集性。
私募基金雖私下發售,但發售過程是一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的過程,由此有3個重要規定:其一,特定投資者的數量不能是3個、5個等少數,而應是有限的多數(人數幾十個到一、二百個);其二,基金單位應是同時並同價向這些特定投資者發售,在同次發售中,不得發生不同價的現象;其三,基金單位發售的過程同時是一個基金資金募集的過程,因此存在一個"募集"行為。受這些規定制約,私下"一對一談判"所形成的資金委托投資關系,不屬於私募基金範疇(注意少數幾個合夥人形成的集合投資也不在此列)。
大額投資性。
私募基金受基金運作所需資金數量和投資者人數有限的制約,通常對每一個投資者的最低投資數額有較高的限制,如美國的對衝基金要求最低投資數額限定為300萬美元。
封閉性。
一般有明確的封閉期。封閉期內不得抽回投資本金,除非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解散基金。但基金持有人可以通過私下轉讓基金單位來收回本金。
非上市性。
私募基金一般是非上市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基金投資收益的分配來獲得回報,但不可能獲得上市價差收益。
盈赫資本認為: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無須像公募基金一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投資者簽訂的協議中一般要求有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私募基金一般都運用財務杠杆操作。
一般情況下,基金運作的財務杠杆倍數為2-5倍,最高可達20倍以上(如期貨),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杠杆倍數會更高。私募基金大規模運用財務杠杆的目的是擴大資金規模,突破基金自有資金不足的限制,以獲得高額利潤。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一般比較簡單。
私募基金屬於合夥制企業,不設董事會,由一般合夥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私募基金一般采取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基金經理除了能夠獲得基金資產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間)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
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樣。
私募基金經營機制靈活,沒有短期的利潤指標和確定的資金投向限制,在投資工具、財務杠杆、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也沒有限制,這樣,基金經理就能在範圍更廣的投資領域選擇投資戰略,以獲取長期的高額利潤。實踐證明,私募基金通常能取得比公募基金更高的回報率(過去10年中有8年業績超過共同基金)。
盈赫資本認為;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構成與公募基金明顯的區別同時也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非公開方式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則是公開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主要區別。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對衝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主要是通過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對衝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募集對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而公募基金則是面向廣大的公眾。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說來,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則低得多。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所具有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產品更具有針對性。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更有可能為客戶度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
其次,組織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自由度高。相對於組織機構複雜的官僚體制,在機會稍縱即逝的關鍵時刻,私募基金競爭優勢明顯。 再次,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極強,並且由於私募基金的進入門檻較高主要面對的投資者更有理性,雙方的合作是基於一種信任和契約,所以很少出現道德風險。
最後,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正是因為有上述特點和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十分快速,並已占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也培育出了像索羅斯、巴菲特這樣的投資大師和國際金融"狙擊手"。在國內,目前雖然還沒有公開合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集合證券投資業務卻早已顯山露水,從一定程度上說,它們已經具備私募基金應有的特點和性質。 私募基金在國內遇到的法律障礙: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於資產委托管理的相應法律法規只有針對於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非公募資產委托管理,包括私募基金業務方面法律法規都處於相對空白狀態。 對私募基金這個問題不同部門還有不同看法。一種是不承認現在有私募基金的存在,這明顯不符合市場上大量存在"地下私募基金"的現實。第二種觀點是承認私募基金,但是覺得私募基金不屬於證券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管轄的範疇。對親朋好友之間的小額委托,自然可以由有關民事法律來規範。但是對於較大規模的集資事實上如果放任自流,有可能釀成"亂集資"的危險。第三種態度較為實事求是,就是承認有這種客觀現象,並且應該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 由於在國內對私募基金有着不同的看法,所以私募基金在國內的發展還是有着不小的法律障礙的,但是從大的宏觀環境上看逐步放開私募基金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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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盈赫資本提醒您投資理財有風險,拒絕高息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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