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
量为15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750千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
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买入或卖
出的银锭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
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
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
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
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
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所以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
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
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
易规则详见《特别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
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
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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